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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创新,保持执政党的永久活力——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体会

作者:雷平  编辑:  审稿:文宣   来源: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党支部  发布时间:2004-12-06   阅读量:


    中国共产党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在83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保持着持久的创新精神,紧扣时代的脉搏,领导中国人民从一个胜利走向了另一个胜利。在这一过程中,共产党人也非常重视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自身的纪律性和组织性,并把这项工作当作提升战斗力的核心任务。新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我党的优良传统,在制度文明建设上取得了可喜的成就,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实例。

一、《条例》是在充分认识我党目前形势和任务的前提下制定的。《条例》总则第一条说:“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这其中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条例的性质属于“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的内容,既然如此,则其涉及的对象也就必然是全体党员,需要每一个党员来认真地学习和实施;其二,条例的重心在于“拒腐防变”;其三,条例实施的最终目的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总则奠定了全部内容的基调,构成逻辑上的起点。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总则也很好的结合了现实因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市场经济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以及审美情趣都发生了较大的转型。西方的生活观念和价值理念冲击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就成为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使其永久保持先进性。

《党内监督条例》正是对新时期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党的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特性。目前,我们党已经由成立时的几十名党员发展到今天的6600多万党员。新党员大量增加,干部队伍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大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这既给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教育和管理党员、干部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订颁布的一部比较系统的党内监督法规,它明确了党内监督工作指导思想、对象、内容、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等党内监督的重大问题,规范了党内监督行为和方式方法,是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条例》体现了我党新时期理论水平的新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不渝的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实践,总结实践,在理论水平上取得了一个个飞跃性的进步,使党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不断提升。在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后,我感到《条例》在思想内涵上有如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以人为本,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如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这是对过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补充。我党在长期的历史考验中提炼出“民主集中制”的宝贵政治原则,在革命和生产的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集中之下,少数人的权利和意见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尊重,部分党员个体的权利也不能被认真对待。因此,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也是我们党在民主化建设上的重大突破。但要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不服从集体的决策,第十条第二款内容即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这就是说,少数人的意见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同组织进行沟通,绝不能违背党的集体决策。

第二,强调党员的义务,也非常重视党员权利的维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这集中体现在第十条的五项规定中,如第三款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第四款规定:“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五款规定:“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这就非常具体的规定了党员的监督职责。

同时,条例也很重视对党员权利的维护。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这一规定把普通党员的权利纳入到制度的范畴上来加以确认,显示了我党的民主性和先进性。

第三,在制度上下功夫,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条例》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巡视制度、诫勉谈话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在十项监督制度中,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是新的规定或加以补充完善的规定。这十项规定构成了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增强我们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能力,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学习和贯彻《条例》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首先,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条例》之所以特别强调要对主

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是因为党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最优秀的分子。在全党全国各项工作中,各级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在领导班子中起着带领、主导和协调的作用。在一个地区和单位,工作开展得好坏,领导班子是关键,“一把手”是关键的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格管好各级“一把手”。但是在新形势下,也有少数主要负责人特别是担任“一把手”的领导干部经不起考验,以权谋私,走上违法违纪道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经成为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其次,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决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要把党组织监督,党的专门机关监督与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以及民主党派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从而促进党的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最后,《条例》在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制定的,同时又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条例》的执行也必须在有关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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